規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見
關于公開征求《廊坊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補充公告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家、省關于全面加強資源節約工作的要求,統籌推進城市地下空間合理開發利用,充分挖掘地下空間資源潛力,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的精準性和利用效率,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范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我們研究形成了《廊坊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8月5日-8月31日,已從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根據《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關于合法性審查的有關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24年10月5日前,通過郵件或書面方式反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電子郵箱:lfgtlyk@163.com。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人及電話:肖先生,2238398。
附件:《廊坊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廊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9月29日
廊坊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空間管理,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人民防空法》《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推進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轄區(含廣陽、安次、廊坊開發區、臨空經濟區(廊坊))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式和單建式。結建式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采取土地分層方式進行供應,依法批準建設凈高度大于2.2米的地下建(構)筑物所占封閉空間及其外圍水平投影占地范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項目豎向高度應控制在地下空間3-30米(含30米)之內。
第四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保護資源、保障安全、公共利益優先、地下與地上相協調的原則。
第五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建設用地管理和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市住建部門依職責負責地下空間工程施工的監督管理和消防圖紙審查等工作。
市國防動員部門依職責負責地下空間涉及的人防工程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行政審批、交通、財政、水利、工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文廣旅、電力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組織各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開展地下空間資源綜合普查并動態更新,對地下空間的自然狀況、資源條件、地質環境、地震活動斷層分布、文物分布、地下水位變化、利用現狀及開發利用限制因素等進行調查與評價。普查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住建、國防動員等部門,建立地下空間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地下空間的普查成果、規劃建設管理、檔案管理等信息及時納入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地下空間信息共享和動態維護。
第八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地下空間。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國防動員、住建、水利、交通、生態環境等部門,因地制宜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相關部門對地下空間提出安全防護、環境保護等監管要求的,按照“誰提出,誰履責,誰監管”的原則,履行監管職責,優先安排市政、交通、公共服務等設施,滿足人民防空、防災減災需要。
第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地下空間專項規劃編制,應當依據地質水文、災害影響等條件,遵循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空間連通的原則,合理安排不同豎向分層的建設項目,明確不同層次、不同項目之間的連通規則,與市政設施及人防工程建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已批準的地下人防工程、市政設施、交通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應納入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空間開發戰略、規劃目標、平面布局及空間管制、豎向分層劃分、重點地區建設范圍、地下地上空間一體化安排、開發步驟等內容,并就資源保護、人防、生態環境、安全等方面作出要求。
第十二條? 編制涉及地下空間安排的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深層地下空間應當作為遠期開發資源加以保護,并預留開發利用條件。
第十三條? 詳細規劃應落實專項規劃確定的地下空間開發范圍、深度、強度、使用性質、出入口位置、連通方式、景觀以及大型地下市政設施、交通設施的安全保護區范圍等規劃控制指標和要求,并明確相鄰地下公共活動場所之間互連互通要求。
單獨新建地下公共停車場用地規劃性質為社會停車場用地,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不超過總建筑面積20%的附屬商業設施,配建商業不得分割轉讓。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依據詳細規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的規劃條件,作為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規劃條件應包括地下空間開發的范圍、使用性質、建設規模、與相鄰設施的連通要求等;明確供排水電氣暖配置途徑;分層開發利用的,還應當明確共用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等設施設置要求。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條? 地下空間建設應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和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審批手續,并取得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結建式地下空間建設應當隨地上建設一并辦理規劃許可、建設用地使用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涉及的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采用分層的方式進行供應,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或者連接已設定產權用地建設的地下公共連通通道、人防、防災減災、公共交通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地下工程,其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二)單建式地下空間用于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建設工程,其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租賃)方式取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租賃):
1.原地表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用地開發建設結建式地下空間項目的;
2.為化解歷史遺留問題,存量地下國有建設用地補辦有償使用手續的;
3.與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設施配套同步建設且不能分割實施的經營性地下空間;
4.宗地內及宗地間的地下連廊;
5.新建地下獨立占地、營利性的公共停車場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6.其他符合協議出讓(租賃)的情形。
第十七條? 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
1.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分層計算;
2.根據基準地價和不動產交易實際,評估后確定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并充分考慮成本差異,實行地價向下遞減的優惠政策;
3.地下空間用于商業、商務金融(辦公)、旅游娛樂及經營性社會停車場等用途的,其出讓(租賃)起始價負一層參照與其地表同地段同用途基準地價的20%確定,負二層參照地表的10%確定;地下三層及以下免收土地出讓價款(租金);
4.土地使用權人利用存量工業倉儲用地進行改擴建地下空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不改變土地用途的,不收取土地價款。
第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應根據土地用途、規劃實施要求、與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關系,依法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九條? 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滿足人防、消防、抗震、防滲漏、防災排澇、防治環境污染以及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要求,使用功能與出入口設計應與相鄰建筑連通、地上建設相銜接。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應當遵守基本建設程序,符合工程質量標準、規范和施工安全要求。結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設時序。
第二十一條? 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施工區域及周邊現有建(構)筑物、市政設施、地下管線、交通設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樹名木等情況,制定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地下空間建設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鄰建(構)筑物、市政管線及其他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地下空間建設因通行、通風、通電、排水等必須利用相鄰建設用地的,相鄰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設單位的通行、通風、通電、排水等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避免對相鄰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章 產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建(構)筑物的權屬登記,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規定辦理;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 單建地下建(構)筑物可以單獨辦理首次登記。結建地下建(構)筑物應當與其地上部分一并辦理首次登記,若地上部分已經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可單獨申請辦理首次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并通過水平投影坐標、豎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積確定其范圍。分層設立的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在宗地圖上注明層次和標高范圍。
城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所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構)筑物所有權應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可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地下空間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標注“地下空間”,并注明用途;屬人防工程的,還應當注明“人民防空工程”。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下空間的產權人、使用人以及其他負有管理維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地下空間管護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地下空間進行日常管護,保障公共通道的暢通及消防、通風、照明、人防等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使用地下空間,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消防、人防、排澇、市容環衛等方面的標準、規范和要求。禁止擅自改動地下空間建筑結構及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 地下空間管護人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遇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對向公眾開放的地下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地下公共活動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確保其完好。
第三十條? 平急兩用的地下空間管護人應當保證各項防護設施的狀態良好,并確保急時能迅速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地下空間,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相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