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見
廊坊市司法局關于對《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市消防救援支隊起草了《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士可在2023年11月2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電子郵箱:lfslfc@163.com
2.傳真:0316-7160955
3.通信地址:廊坊市司法局辦公室(廊坊市新華路116號,郵編:065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章反饋意見”字樣。
廊坊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26日
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住宅物業和農村住宅物業。
第三條【消防工作原則】 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范圍。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發展和改革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宣傳,并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的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涉及的火災隱患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居(村)民委員會義務】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二)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在人員密集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志;
(三)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履行下列責任:
(一)實施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業主、物業使用人義務】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責任,遵守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配合統一管理人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三)做好建筑物專有部分和自用設備的消防安全防范,及時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廚房、陽臺等部位,安全使用電器設備、燃氣用具,排查、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四)遵守住宅裝飾、裝修消防安全有關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義務】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三)支持居(村)民委員會承擔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四)制定對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用電用氣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練計劃;
(五)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審核、列支、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設計施工標準】 住宅物業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設施器材設置】 住宅物業按照國家或者行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及器材,設置消防標志和標識。
消防設施及器材配置缺失、老舊、損毀嚴重的居民住宅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納入老舊小區改造范圍。
第十三條【改變用途】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物業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需要立即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省和市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列支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消防設施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加強住宅小區消防設施緊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使用范圍包括:
(一)室內外消火栓無水;
(二)消防給水系統癱瘓,無法滿足滅火需求;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癱瘓或設施嚴重損壞;
(四)氣體滅火系統癱瘓或過期;
(五)防排煙系統癱瘓或設施嚴重損壞;
(六)防火門等防火分隔設施嚴重損壞;
(七)其他消防設施功能性障礙。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管理】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創新治理措施】 鼓勵住宅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用大數據、物聯網技術,采用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火災自動報警、電氣火災監測、電動車智能充電設施、電梯控制系統、消防設施器材傳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創新治理措施】 鼓勵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等投?;馂墓娯熑伪kU或家庭財產險;鼓勵保險公司承?;馂墓娯熑伪kU或家庭財產險。
第十九條【本市特色】 鼓勵建立和優化京津冀地區防火、滅火聯防聯控機制,共同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義務】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義務】 對破壞消防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依法舉報。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對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違反該規定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 依法負有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市消防救援支隊起草了《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近年來,住宅火災形勢愈發嚴峻,很多火災事故都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應對。以立法形式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依法確定管理措施,對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促進文明城市建設,十分必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為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二、主要內容及我市特色
《辦法》對適用范圍、各方責任、電動自行車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及特色如下:
(一)明確各方管理責任?!掇k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行業部門、物業服務企業及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主體,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中分別承擔的責任。
(二)明確電動自行車管理問題?!掇k法》明確提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場所應當符合相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三)明確重要消防設施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掇k法》明確住宅小區消防設施緊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對使用范圍進行了界定。
(四)明確住宅消防安全治理措施?!掇k法》鼓勵建立和優化京津冀地區防火、滅火聯防聯控機制,共同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