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見
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隊關于對《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吸取住宅火災事故教訓,引導、規范和加強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住宅火災危害,保障居民安居樂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隊起草了《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自2023年8月7日起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希望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積極建言獻策,意見和建議請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方式于9月7日前反饋至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隊。
電子郵件:lffzyshxf@163.com
郵寄地址:廊坊市廣陽區北鳳道3號
聯系電話:0316-5267035(傳真)
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吸取住宅火災事故教訓,引導、規范和加強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住宅火災危害,保障居民安居樂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管理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政府領導與社會參與、業主自治與協同共治相結合。
第四條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內容納入消防規劃,建立完善相關服務、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范圍。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負責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
(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與物業消防安全相關的執法工作。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五)行政審批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小區充電場所的配建規劃工作。
(六)發改部門負責將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檢測費用納入物業服務費。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物業方面消防安全宣傳,并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的物業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涉及的火災隱患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置消防安全知識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
第七條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八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協助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應將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明確寫入物業服務合同,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消防安全義務的規定。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使用人未通過驗收并移交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應設立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
(一)建立健全統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三)組織開展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的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在消防車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兩側劃設醒目標志標線,設置警示標識標牌;
(六)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劃定電動車停放及充電場所,及時制止在住宅內及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
(七)及時向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通報有關情況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督促其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區域的火災隱患;
(八)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每兩棟樓設置不少于兩處的固定消防宣傳標志,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九)組織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日常業務訓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業主、使用人參加的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十)消防控制室專人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能熟練操作、正確處置;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約定中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及商戶、居民等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規和規章;
(二)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三)監督、協助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服務工作;
(四)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及時審核、列支、籌集專項資金用于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條 商戶、業主、居民等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和場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排查整改火災隱患;
(二)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進行防火教育,并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
(三)裝飾、裝修房屋時,采用的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維持建筑原有使用性質、內部結構和防火分區,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按照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動火、動電、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以及敷設管路;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救援場地的暢通,杜絕設置影響滅火救援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遮擋排煙窗(口)、占用公共區域堆放私物等行為;
(五)寫字樓、商業廣場等商業場所不得生產、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住宅小區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事業等單位不得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
(六)在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指定地點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七)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發出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按照規定承擔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費用;
(八)發生火災后,保護火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壞火災事故現場。
第十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在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疏散人員,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建立并落實對無人扶養、贍養或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的消防安全登記制度。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社區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五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安全使用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配合出租人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
出租人、承租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需要對方消除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消除。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防火巡查、檢查;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六)火災隱患整改;
(七)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的組織管理;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獎懲;
(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日對公共服務區域進行下列防火巡查: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道是否暢通,消防車作業場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四)用火、用電、用氣等有無故障、有無違章情況;
(五)電動車是否在指定地點停放及充電,是否存在私拉亂接電線現象;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七)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九)微型消防站人員考核;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檢查、巡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整改,消除過程應當制定詳細的措施,明確責任人、時限并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無法消除的,應當采取人防、技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加強住宅小區消防設施緊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使用范圍包括:
(一)室內外消火栓無水;
(二)消防給水系統癱瘓,無法滿足滅火需求;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癱瘓或設施嚴重損壞;
(四)氣體滅火系統癱瘓或過期;
(五)防排煙系統癱瘓或設施嚴重損壞;
(六)防火門等防火分隔設施嚴重損壞;
(七)其他消防設施功能性障礙。
對排查出使用范圍內的火災隱患,應由消防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明確故障范圍及內容。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消防設施緊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使用程序包括下列內容:
(一)報告故障。小區出現消防安全隱患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應當立即將情況報告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提出申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在三名以上業主持鑒定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或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緊急維修情況說明向所屬住建部門提出申請列支。
(三)組織現場勘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協調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受益業主、第三方審價機構、各方推薦的維修企業、居(村)民委員會等代表進行現場勘察?,F場勘察重點為確定消防故障需要修復的范圍、消防設施設備的品牌型號等要素,相關人員填寫現場踏勘表。第三方審價機構和各施工單位分別進行工程造價評估、編制工程預算及工程做法,施工方案制定。業主代表收集業主意見,初步確定工程款項付方式。
(四)公開選定施工方案和企業。第三方審價機構及各施工單位完成工程預算審核和施工方案后,及時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協調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受益業主、第三方審價審計公司、各施工企業、居(村)民委員會等代表人員召開評定會議。各施工企業方代表闡述本企業施工方案。物業公司和業主代表及時將現場會議內容上傳至相關業主群或在小區重點部位張貼公示,讓相關業主及時了解企業各方維修工程施工內容,第一時間保障業主知曉權,做到公開透明。第三方審價機構專業人員根據施工企業施工維修方案結合相關政策給出合理的維修工程預算。各方發表意見,業主代表依據各方意見選定施工方案和企業,形成維修資金使用綠色通道會議記錄并簽訂施工合同。
(五)施工與驗收。由選定的施工單位按照既定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完工后申請人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等單位和人員進行驗收并填寫驗收資料。
(六)消防設施維修過程中需要支出的監理等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支。
第二十三條 住宅物業應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的投入。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場所應當符合相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同時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既有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增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
第二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得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
第二十五條 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私拉電線、私安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居家、樓道內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及時發現和制止電動自行車在居家、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等區域的違規停放、違規充電等行為。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標識、標志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在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設施器材,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疏散通道等區域、位置或者其附近,設置明顯的操作性、禁止性標識;
(二)在樓棟的進出口、電梯口等出入口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標志;
(三)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地、充電設施標志;
(四)在易發生火災的區域、部位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性、禁止性標識。
第二十八條 支持住宅物業應用大數據、物聯網技術,采用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火災自動報警、電氣火災監測、電動車智能充電設施、電梯控制系統、消防設施器材傳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推廣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投?;馂墓娯熑伪kU、家庭財產險。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內容詳實、全面反映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圖紙,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消防檔案移交至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住宅物業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的文書、資料,有關消防設施的竣工圖紙;
(3)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基本情況及職責,消防組織機構及其人員組成、職責;
(4)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消防器材設施情況;
(6)志愿消防隊及其人員組成、器材裝備情況;
(7)自動消防設施值班操作人員、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書、資料;
(2)防火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3)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4)消防設施維保檢測、電氣燃氣檢測(含防雷、防靜電)記錄;
(5)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演練記錄;
(6)火災事故記錄;
(7)消防獎懲記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不聽勸阻、制止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對于違章搭建建(構)筑物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車道、防火間距等,城市管理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鄉鎮(街道)應加強執法協作,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居家、樓道內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五)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
(六)其他違法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