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見

廊坊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廊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2023年06月27日 來源: 廊坊市司法局 作者: 字體: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適應城市發展、人口增長需要,促進全市教育事業優質均衡、高質量發展,市司法局會同市教育局起草了《廊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意見和建議,意見建議請于7月28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至廊坊市司法局。

1.電子郵箱:lfslfc@163.com

2.聯系電話:0316-7160955

3.通信地址:廊坊市司法局立法處(廊坊市新華路116號,郵編:065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反饋意見”字樣。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廊坊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7日


廊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適應城市發展、人口增長需要,促進全市教育事業優質均衡、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教育設施,是指用于開辦幼兒園、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場地、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第三條 ?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優先安排、配建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統籌安排教育設施的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協調解決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教育設施規劃、用地、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審批、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教育設施專項規劃。

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依據行政區劃、人口居住分布狀況、交通、環境、現有教育資源和中小學、幼兒園服務半徑以及有關標準,確定教育設施的布局、用地規模、建設規模和設置標準等內容。

第六條 ?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經批準的市區和縣(市)城區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農村教育設施規劃應當納入鄉(鎮)規劃或村莊規劃。

第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對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城鄉規劃、教育改革發展需要,及時對不適應發展需要的教育設施規劃進行動態維護。

第八條? 規劃的教育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相同或者相近區域規劃不少于原面積的教育設施建設用地,并征得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按照審批程序報批。

第九條? 城市規劃新建教育設施規模和占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六萬人至十萬人設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級中學,辦學規??刂圃诙陌嘀亮?, 四至八軌學校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八至二十軌學校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二十四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積規劃指標不低于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按四十名初中生計算設置相應規模初級中學。每二萬人至四萬人設置不少于一所初級中學,辦學規??刂圃谑税嘀寥?,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積規劃指標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按八十名小學生計算設置相應規模小學。每七千人至二萬人設置不少于一所小學,辦學規??刂圃谑税嘀寥?,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積規劃指標不低于七平方米。

(四)每千人按四十名學齡前兒童計算設置相應規模幼兒園。每五千人至一萬二千人設置不少于一所六班至十二班的幼兒園,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積規劃指標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五)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由轄區政府統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設置標準執行。

寄宿制學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積應當在前款基礎上增加十平方米以上,學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五平方米,學生食堂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兩平方米。

一貫制學校和完全中學規劃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不應小于各學段占地面積之和。

因用地形狀不規則而無法滿足總平面布局要求的學校,應當適當增加占地面積。

第十條? 現有的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占地面積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鎮建設改造時,優先解決學校用地不足問題。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農村地區初級中學、小學(含教學點)和幼兒園布局。

農村地區每個鄉(鎮)應至少設置一所初級中學,人口相對集中的行政村應至少設置一所小學或教學點,每個鄉(鎮)政府所在地應至少設置一所公辦幼兒園。

農村初級中學、小學(含教學點)和幼兒園的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執行。

第三章 用地保障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學校、幼兒園用地實行劃撥。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機構申請,依法登記,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教育設施用地。

現有或者規劃的教育設施用地范圍內不得興建住宅、商業用房和其他非教育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抵押公辦教育設施及用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其用途。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征遷、占用學校、幼兒園校舍和場地。因公共利益確需征遷的,應當征得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教育設施規劃和先建后拆的原則,就近補建或易地重建。

重新建設的學校、幼兒園不得少于原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原學校、幼兒園的占地面積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重建時應當達到規定標準。

第十六條? 現有公辦學校和幼兒園因停辦、合并、分立、搬遷等原因,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等部門,根據優化教育資源配置的原則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民辦學校和幼兒園終止辦學的,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教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推廣應用技術工藝先進、有利于保護環境、減少建筑能耗、提高教育設施品質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第十八條 ?教育設施應當功能分區合理,滿足教育教學需要,并按照國家規范配置無障礙設施,保障殘疾兒童、少年的使用和安全。

第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應有良好的交通條件,與學校、幼兒園毗鄰的主干道應當設置適當的安全設施,保障學生安全通行。學校、幼兒園門前及周圍道路應當設置規范的警告、限速、禁鳴、讓行等交通標志、標線。

因建設需要臨時開挖或截斷學校、幼兒園門前道路施工的,建設單位報送審批手續前應當告知有關學校、幼兒園,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師生安全通行和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條 ?毗鄰現有教育設施或教育設施規劃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距、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不得影響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的實施,不得妨礙教育設施的采光、通風,不得危害學校環境和學生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應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移、侵占、挪用。

第二十二條 ?教育設施建設項目需要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免收;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在服務雙方協商基礎上適當予以減收或免收。

第五章 配建教育設施的建設與移交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項目,按照本條例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在項目用地外單獨配建建設小學、初級中學,在項目用地內自行配建建設幼兒園,建成后無償移交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機構。

第二十四條? 配建教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設的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應當安排在首期建設,并與首期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配建建設的小學、初級中學用地實行土地劃撥,配建建設的幼兒園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土地出讓。

第二十六條? 需要配建教育設施的居民住宅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建教育設施的辦學規模、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內容。涉及配建教育設施規劃調整的,需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發布居民住宅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時,應當將配建教育設施的規劃條件、建設、移交等內容,作為土地使用條件予以公布,并在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中明確配建教育設施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居民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后,應當與項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簽訂配建教育設施建設協議,明確建設標準、開(竣)工期限、交付標準、無償移交和違約責任等。

建設過程中,建設項目依法轉讓的,配建教育設施建設義務一并轉移,并重新簽訂建設協議。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居民住宅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三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現場和施工現場公示配建教育設施的規劃條件、開(竣)工期限、無償移交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教育等部門應當將配建教育設施作為居民住宅項目開發建設的重點監管內容。

第三十二條 ?配建教育設施的居民住宅項目聯合竣工驗收時,驗收組織單位應當通知項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三條 ?居民住宅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完結后九十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建教育設施和報建材料復印件、設計施工圖紙復印件及有關證件原件移交教育行政部門,并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移交的配建教育設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接收,并按要求組織開辦中小學、幼兒園。

第三十五條 ?配建教育設施移交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機構負責管理維護。

配建教育設施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質量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居民住宅項目因規劃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設施或達不到配建教育設施建設相應標準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繳納相應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

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專項用于就近統籌安排建設中小學、幼兒園,或者用于擴建附近的中小學、幼兒園校舍和場地。

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繳納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上級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編制、修改教育設施規劃的,或者未將教育設施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擅自同意他人改變教育設施及用地用途的;

(三)對未按規定配建、移交教育設施的居民住宅項目辦理規劃、建設、驗收、產權登記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接收配建教育設施并組織開辦中小學、幼兒園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抵押教育設施及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收繳違法收入,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現有或者規劃的教育設施用地范圍內擅自興建其他非教育設施的,由相關執法部門根據管理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移交配建教育設施及相關資料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做出限期移交決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移交,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參照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XXXX年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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